(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
(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
年满60周岁的具有广州市户籍或持有广州市有用寓居证件的公民,可提早两个月到户籍所在地或
(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